时间:2023-04-14 09:56 大 中 小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建罚字[2023]2号
当事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16003523F(1-1)
地址: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洲
职务:总经理
2022年11月4日收到市住建局转发省建设厅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建议书,要求对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静乐县滨河首席商住小区5#楼项目施工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未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K5.1.9条,该行为对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保障工程节能标准造成不良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处以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进行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静乐县鹅城路119号,中国农业银行静乐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静乐县财政局,账号:046720010400008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影章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