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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借“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罪

 时间:2024-07-22 16:50       大    中    小     

  近些年,区块链火了,蹭着这股热度,部分非法活动似有卷土重来之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甚至出现类似“《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过时”等言论。

  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GBC”区块链非法集资诈骗案宣判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吴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等人谎称由“GBC”平台系统生成的“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在某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虚假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欺骗会员购买“GBC”币,以后来者投资支付先前者提现,其实并无实际经营。

  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要求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童某、吴某、刘某等人通过收集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

  至案发,“GBC”平台已发展会员47层。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进出资金34.08亿元,其中亏损会员账号40480个,亏损6.29亿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吴某、刘某作用相对较小,周某、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GBC”平台为依托,公开向不特定人进行虚假宣传,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按照传销组织的架构发展人员,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周某、童某、吴某、刘某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新兴领域区块链为噱头,同时采取传销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形成非法集资,最终害人害己。

  那下面就以什么是“区块链”以及以“区块链”为形式的非法集资特征为大家做出解读,帮助大家在今后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什么是区块链:区块链是由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构成的多中心化数据库技术,可为存证溯源、业务协作、数字资产、数据交换等高价值场景提供多方互信的解决方案。区块链和以往的技术,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多中心化!中心化,即是在一个关系网络中,存在可以影响整个网络的中心角色。

  这时候看完肯定有人说看不懂,我们用家庭财政来举例:(1)单中心化:一家两口的所有收支都由妻子来记账管理,假如妻子想要悄悄买个包包,就可以用自己独自管理账本的权利,直接将财产总额偷偷减去对应的花销,而丈夫则对账本这一变动将浑然不知。(2)多中心化:夫妻各管理一个自己的账本,每新增一笔收支都需要两人共同查验,确认无误后(即达成“共识”)才会被分别记在两人各自的账本中,并确认双方账本是否一致。若有一个人想偷梁换柱,另一方则能拿出自己那份正确的账本,来驳回对方的假账,保证自己的权益。

  在单中心化场景下,可能会出现大大小小因交易不公平不透明的问题。而多中心化场景,则可保证圈子内人人平等,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而区块链正是能提供这种多中心化网络服务的新技术,仅会记录所有发生过且被相关人员达成共识的交易,以此保证各方权益。“区块链”形式的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如何防范“区块链”非法集资:

  首先,区块链,虚拟货币,它是一种技术手段。其次,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再次,目前我国任何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识别出假借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不给其提供生存土壤。

  来源:宁夏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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