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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

——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二

 时间:2021-04-01 09:15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统计局

静乐县统计局

静乐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根据静乐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第三产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35个,从业人员151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0个,比2013年末增长1.5倍,从业人员33人,比2013年末下降23.26% (详见表5-1)。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37.3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2.73倍。负债合计216.1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9.8万元(详见表5-2)。

  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16个,比2013年末增长60.00%。从业人员959人,比2013年末增长116.00%。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8个,比2013年末减少20.00%,从业人员842人,比2013年末增长89.6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8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4.58倍。负债合计0.8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0.04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0.27亿元,比2013年增长28.57%。本年支出(费用)合计0.29亿元。

  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8个,比2013年末增长166.67%;从业人员35人,比2013年末增长133.33%(详见表5-3)。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37.7万元,比2013年末下降14.40%。负债合计21.7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9.8万元(详见表5-4)。

  四、教育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教育法人单位51个,比2013年末增长15.91%,从业人员2068人,比2013年下降7.43%。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教育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0.08亿元,比2013年增长94.70%。负债合计0.01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0.02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2.93亿元,比2013年增长102.07%。本年支出(费用)合计1.93亿元。

  五、卫生和社会工作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31个,比2013年末增长3.33%,从业人员530人,比2013年下降24.72%。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29个,比2013年末增长3.57%。从业人员468人,比2013年末下降12.85%。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91.3万元,比2013年下降94.81%。负债合计289.9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5.7万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1.60亿元,比2013年增长185.71%。本年支出(费用)合计0.72亿元。

  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30个,比2013年末增长66.67%。从业人员262人,比2013年末增长4.80%。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3个,从业人员189人。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0.08亿元,比2013年下降72.53%。负债合计0.01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0.05亿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0.14亿元,比2013年下降48.15%。

  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18年末,全县共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516个,从业人员4604人,分别比2013年末下降2.27%和11.00%。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本年支出(费用)合计9.81亿元。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本公报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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