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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7462 | |
发文字号:忻环静乐罚字〔2022〕4号 | 成文时间:2022-06-29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9-19 |
时间:2022-09-19 来源:
静乐县鑫森源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396803351C
法定代表人:韩承玺
地址:静乐县丰润镇李家会村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场地有少量集尘;2.废机油桶未按规定存放于危废暂存间,未经过消除污染处理,用于储存自来水。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静乐罚告(听)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6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内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废机油桶未按规定存放于危废暂存间,未经过消除污染处理,用于储存自来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煤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