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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5851 | |
发文字号:忻环静乐罚字〔2022〕2号 | 成文时间:2022-04-22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华盛储煤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4-22 |
时间:2022-04-22 来源:
静乐县华盛储煤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0L4XHR76
法定代表人:刘艳花
地址:静乐县杜家村镇舍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你煤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有5000吨左右原煤、煤泥、矸石等物料露天堆放,距公路一面建设有挡风抑尘网,但未按要求建设全封闭煤棚,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密闭储存规定。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煤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静乐罚告(听)字〔2022〕2号)告知你煤场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煤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煤场厂区内有5000吨左右原煤、煤泥、矸石等物料露天堆放,存在煤粉尘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煤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煤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煤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