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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911 | |
发文字号:静应急公告〔2024〕8号 | 成文时间:2024-11-25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4-11-26 |
时间:2024-11-26 来源:
静应急公告〔2024〕8号
2024年10月18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远煤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1502运输顺槽皮带机长度超过300m,未按规定在中部增设一组防跑偏开关;2.1502回采工作面回风自然发火观测站未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3.1505回风顺槽离迎头最近一组顶板离层仪未每天观测,钻场口未设置顶板离层仪;4.9月份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未公示;5.10月7日17时40分1505回风顺槽后路掘进钻场放炮时,当班监察专员(生产矿长)张涛未监督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规范》(NB/T 10048-2018)第7.4条 b)项;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第7.1.4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大远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对大远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对大远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对大远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对大远煤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姜立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5.对大远煤业10月7日中班监察专员(生产矿长)张涛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对大远煤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对大远煤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姜立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对大远煤业10月7日中班监察专员(生产矿长)张涛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上述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