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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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应急公告〔2024〕6号
2024年10月15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对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源煤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5-108回风顺槽设置的矿压综合观测站顶锚索、帮锚杆测力计缺一组,未进行巷道表面位移观测;2.5-108二切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安设应急广播;3.二采区2#煤回风上山运输联巷工作面粉尘传感器距帮实测450mm;4.架空乘人装置上下车点位置标志不明显,上下车点未做防滑处理。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3.《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MT/T1189-2020)第5.5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汾源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对汾源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对汾源煤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对汾源煤业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上述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