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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908 | |
发文字号:静应急公告〔2024〕5号 | 成文时间:2024-11-25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4-11-26 |
时间:2024-11-26 来源:
静应急公告〔2024〕5号
2024年10月14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对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50604切眼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安设应急广播;2.50604运输顺槽材料硐口属丁字巷口,未按规定增设顶板离层仪;未进行巷道表面位移观测;3.副斜井井口车场轨道上阻车器失效;4.副斜井井口主提升机运输道轨上有1处托绳辊安装不符合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项;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天安煤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天安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对天安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对天安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对天安煤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上述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