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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675 | |
发文字号:静应急公告〔2024〕3号 | 成文时间:2024-10-23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10-29 |
时间:2024-10-29 来源:
静应急公告〔2024〕3号
2024年9月22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对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9月14日机电运输系统“周检及节前检查”自查活动隐患表中掘一队有1条一般隐患整改时间为9月16日,未进行复查销号;
2.抽查矿井20台自救器,发现7台自救器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有效期为3年,超过报废期限1个月,另有3台自救器无法看清生产日期。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静)煤安罚〔2024〕18号,对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上述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