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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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精神,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应提高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具体保障标准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忻政办发〔2023〕17号)。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