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我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县各部门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7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3号)的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各人民团体应依托县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逻辑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政务数据的共享应用。
三、主要内容
包括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方面、数据采集和发布方面、供需管理、安全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
四、具体举措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2.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共享交换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并报县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备案,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3.县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管理工作。4.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县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对全县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五、注意事项
1.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2.需求导向,无偿使用。3.统一标准,统筹建设。4.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六、适用对象
1.全县各政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含逻辑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为其它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3.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共享交换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并报县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备案,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
4.县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静乐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