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1-03237 | |
发文字号:静办字〔2021〕33号 | 成文时间:2021-06-08 |
发文机关:中共静乐县委办公室 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中共静乐县委办公室 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1-06-14 |
时间:2021-06-14 来源:中共静乐县委办公室 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静乐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静乐县委办公室
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静乐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静乐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办法》(静发〔2017〕10号)《静乐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静办字〔2019〕24号)《静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静政发〔2019〕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 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应急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政府确定”的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忻安委发〔2021〕2号),结合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重点危险因素和管控措施清单,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重点时段、重点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静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静乐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必要时,协调武警静乐中队调集部队参加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承办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县政府、县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五)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县级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县融媒体中心)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辟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内部报刊、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公共资源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三)督促指导全县新闻单位对各乡(镇)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应对网络舆情,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以及预警等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县委统战部职责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负责对各宗教场所、寺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各宗教、各寺庙开展的大型活动的安保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活动期间的场所设置、饮食、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拥挤踩踏、灾事故发生,确保其活动安全;
(四)督促指导全县宗教场所、寺庙等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五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履行县铁路护路联防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四)督促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县粮食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县范围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没有对口主管部门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依法履行国家粮食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县粮食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物资储备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
(六)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煤、电、油、气、运及其他重要物资的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七)负责全县粮食流通、棉花、食糖等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存环节及其储备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教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由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和户外活动的预案审核和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中小学加强实验室、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参与商业商业活动或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检查将中小学、幼儿园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四)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含幼儿园)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食品卫生、燃气、用电、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六)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八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县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及职责范围内县属国有企业各类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指导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承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按照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承担静乐县供销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淘汰职责范围内的落后产能工艺;负责职责范围内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所管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十一)统筹规划,督促指导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全县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三)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解决全县规模以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十五)指导协调全县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主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
(十七)承担全县商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八)负责特殊流通行业及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网点布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二十)负责全县招商引资、促进外来投资对接洽谈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企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二十二)指导全县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工作。在拟定全县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过程中,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确保相关产业发展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引进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二十三)负责进出口贸易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含食用林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草原、湿地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单位开展火灾防治、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县木材经营、木材加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与市级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指导监督飞行播草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依法审批《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石油零散购买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初核和备案;
(五)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七)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管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依法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道路行驶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车辆技术性能检测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及考试工作,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牵头制定全县群众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并承担群众性和公益性活动期间的安全警戒、保卫和交通疏散等工作;
(十)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所在地“九小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所辖范围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涉险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出具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依法对涉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十二)负责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前、事后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建议,通报相关部门,并在每月3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上月道路交通事故报表;
(十三)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社会安全事件、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二)负责社会福利场所、公共福利场所、福利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二)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全县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安全组织工作;
(五)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及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财政政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落实县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和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同时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负责对全县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
(二)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荒坡治理为名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四)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五)在全县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高危行业类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规划方案审查时,需就安全条件、职业卫生等方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六)组织开展依法依规用地和房屋选址安全,以及房屋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排查整治,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工作预防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七)负责县级规划区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各类广告牌匾、雕塑的方案审查、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开展对中心城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改变建筑物外形、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八)指导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勘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违章建筑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依法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十一)负责在主城区电动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个人充电桩、公共场所专用充电桩和新建公共停车场同步配套充电桩工程建设方案审核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核技术利用、伴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核辐射的环境质量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七)负责监督当地政府及农业部门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协助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负责环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职责
(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负责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五)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严格查处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和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全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事中事后监管;
(八)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在组织建筑工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
(九)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中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在招投标活动中,核查招标人安全生产等条件;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企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审核建设单位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安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在住宅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在参与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过程中,将安全作为首要因素,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十五)负责城市公园内的游乐场以及租用公园场地开展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游乐场和农村游乐设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十六)负责对全县燃气工程的审核申报工作,并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落实全县城镇燃气设施(含人工煤气生产厂煤气输配设施部分、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
(十八)负责城市建成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便民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乡镇村的便民市场由批准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
(十九)协调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对学校、幼儿园供热供气等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十)负责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场地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十一)负责紧急状态下城市防汛等防灾、减灾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三)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防化等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负责人防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应急安全可靠;?
(二十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公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开展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六)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职业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负责农村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全县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河道岸线、水利设施、淤地坝、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鉴定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负责县境内河道及堤防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河道内违章建筑、违法采砂等影响行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行业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承担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业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拟定农机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五)负责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跨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县畜牧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种畜禽养殖、兽医、兽药、兽医医疗器械、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加工、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许可检验及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八)负责与市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指导监督喷洒农药环节的安全管理;?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依法参与有关一般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三)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等有关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
(四)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
(五)负责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规划开发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及旅行社、旅游车辆(不含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设施和服务、星级宾馆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八)负责全县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
(九)督促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十)督促指导全县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全县文物资源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督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体检机构和采供血等机构切实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物品、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计生服务、职业卫生检查、采供血、体检等机构(含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事前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对辖区内丙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八)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十)督促指导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建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参加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十四)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督促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安全监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可通引发事故灾难的后果;
(十九)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察环境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察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二十二)按响应级别组织指导协调消防火灾扑救全县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一般地质灾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确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建立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信用评定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黑名单”等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进行联合激励;
(五)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进出口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矿用安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酒类饮品、食用饮品、食用农产品)、药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落实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
(十三)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查处所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及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五)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八)依法参与有关一般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注册;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册登记;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许可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的核发工作;
(四)督促指导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考核评估监管部门监管效能;
(五)负责承办、转办和督办行政审批中涉及安全监管审批事项的投诉举报;
(六)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标准体系,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负责对进入县级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能源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引发安全事故;负责全县能源(煤炭等能源产品)经营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四)负责工业领域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制度;
(六)承担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和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七)负责境内天然气(煤层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含分输站不含门站),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八)承担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九)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十)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参与相关一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职责;
(五)督促主体单位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县有关单位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七)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突发事故(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并对全县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定期统计与分析。每月向县安委办报送上月消防安全事故报表;
(八)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消防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八条 县邮政静乐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全县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品等行为;负责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邮政运营企业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县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督促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五)负责全县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及时发布预警。负责对突发灾害地区适时发布天气预报;
(六)负责对全县各气象观测站、点的安全监管;
(七)配合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条 忻州银保监分局静乐监管组职责
(一)依法履行省、市银保监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所监管的银行、保险行业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以及抵质押物存放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保险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积极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监督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单位事故灾害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勘查及理赔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四)参加生产性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五)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团县委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青年示范岗”活动;
(三)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妇联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妇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进家庭”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网供电静乐支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用户的受(送)电工程(包括受(送)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送电,对用电户内部的用电设备设施(包括电梯、牵引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受(送)电装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七)指导督促所属供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列为重要内容;
(八)根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书面通知对非法行为场所果断实施断电,并监督其拆除供电设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企业,要按照县安委办停电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停电,直至整改销号,接到县安委办恢复供电通知后方可供电;
(九)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监督、管控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十)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的紧急供电保障;
(十一)负责充换电设施报装的安全管理,保障主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
(十二)依法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电网事故和较大设备事故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静乐公路段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除高速公路外)治超、养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除高速公路外)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路段的安全标示设立;?
(三)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除高速公路外)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施工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法规及防范知识列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安全监管;
(三)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安全体验活动,协助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四)组织退役军人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防范事故能力;
(五)负责烈士陵园等纪念建筑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整体系统安全。
第四十七条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责
(一)负责供销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县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省属、市属驻静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字〔2019〕66号)、《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和《关于印发忻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忻办字〔2021〕38号),将各行业领域的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审定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六)挂牌督办机制。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七)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一般及典型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九)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七)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实施细则相应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