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静乐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2-06-16 11:25       大    中    小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县级指导部门

权力主体

1

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

乡镇

2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3

基本农田保护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4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5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乡镇

6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

乡镇

7

宗教事务管理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修正,2018年2月实施)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乡镇

8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政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实施)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静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镇

9

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10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第三十九条:“……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

县公安局

乡镇

11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12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13

对耕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1998年发布)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14

环境保护和治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条款。

县自然资源局

环保局

乡镇

15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行政检查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5月施行)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乡镇

16

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9月施行)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乡镇

17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和传销行为查处

行政检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禁止传销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4 号)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政府金融办、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乡镇

 

18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县应急管理局

乡镇

19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县教育科技局

乡镇

20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

乡镇

21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县水利局

乡镇

22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23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县应急管理局

乡镇

24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县电业局

乡镇

25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建物的调查处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公安

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

乡镇

2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镇

27

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镇

28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县教育科技局

乡镇

29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养护组织或者养护人员协助做好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县交通运输局

乡镇

30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镇

31

兵源登记

行政许可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316号)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县武装部

乡镇

32

农村低保审核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局

乡镇

注:乡镇法定行政执法权 32 项,其中:行政检查 17项,行政强制 9项,行政处罚 4项,行政许可2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