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6 09:46 大 中 小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法治字〔2021〕2号)、中共忻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忻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忻法治字〔2021〕1号)和中共静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静乐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静法治字〔2021〕1号)要求,现将静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此前,县人民政府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县人民政府部门应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咨询接待地址及电话如下:
咨询地址:静乐县司法局(静乐县鹅城镇静汾西路)
咨询电话:0350-7825148
静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