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23〕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为确保我省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政府职责。全省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确定所辖水库的管理机构,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调度运行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督促制订和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进行督办。组织水库下游洪水淹没影响范围内单位、村庄人员在遇到安全风险时的撤避相关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分管负责人要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管理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亲自检查督促水库安全工作。
(二)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省水利厅会同省纪检监察、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全省水库安全实施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水库安全实施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水库建设维护、安全运行、水源利用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水库管理单位落实水库管理制度、对所辖水库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三)企业职责。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晋能控股集团等相关企业是各自所辖水库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所辖水库的管理机构,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水库管理机构职责。水库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水库年检与工程维修养护,落实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并依据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设有管理机构的水库,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所辖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实行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管理模式的水库,其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所辖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水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承担管理职能的内设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水库第一安全责任人;实行购买服务管理的水库,购买服务的单位负责人为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五)汛期管理职责。汛期,水库安全管理与流域的防汛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属地和隶属相结合的原则组建水库防汛指挥部,由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调度指挥,对水库安全及流域防洪安全负总责。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根据管辖权限,将水库安全责任人在本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省大中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由省水利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并在《山西日报》等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加强水库工程运行调度管理
(一)坚持科学管理。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原则,坚持“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汛期与非汛期并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科学制订或修订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强化“四预”措施。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要尽快补齐入库、出库水文站点,小型水库要建设雨水情监测设施,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及时修订完善洪水预报方案,提高洪水预报精度;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强化预警信息发布;精准掌握水库上下游、左右岸基本情况和洪水演进规律,开展防御推演演练;健全调度管理制度和机制,完善各类预案,预案要科学、规范,精准有效实施水工程联合调度,有效拦洪削峰错峰。
(三)执行调度计划。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汛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运用计划(调度方案),经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复后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备案。非汛期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水库主管部门批复。水库运行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水库运行调度计划,坚决禁止违规蓄水和汛期非行洪时超汛限蓄水。
(四)严格汛期调度。汛期水库调度管理按照《山西省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小型水库调度管理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水库下泄流量影响下游其他县的防洪安全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应急实时调度;大、中型水库调度管理单位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大中型水库蓄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下泄流量影响下游其他市的防洪安全时,省水利厅实施应急实时调度。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沁河和浊漳河等省管河流出现流域洪水时,省水利厅可直接对水库进行调度,并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支流上的水库实施流域水库联合调度。
(五)编制应急预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属地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流域性洪水、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调度方案和调度方式。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落实;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复并组织落实。
三、严格规范水库安全管理
(一)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管理设计规范》划定辖区内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二)组织年检巡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全面实施年检制度并扎实做好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财政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核定具有防洪功能的公益性水库的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将水库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资金预算予以重点保障。水库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由各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后,如有不足,县级负责兜底补足。省水利厅对水库的防洪功能部分给予工程运行管护资金补助。
(四)落实安全运用措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为“二类坝”的,根据鉴定结论制定限制运用措施并严格执行;安全鉴定结果为“三类坝”的,要落实“一库一策”安全度汛措施,在隐患未消除前原则上一律空库度汛。
四、消除水库工程安全隐患
(一)严格定期安全鉴定。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扎实开展水库大坝定期安全鉴定工作,严格安全鉴定程序,强化鉴定成果核查,提高鉴定成果质量,确保准确掌握水库安全状况。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二)有序实施除险加固。已列入“十四五”规划的病险水库要在2025年前完成除险加固;后续安全鉴定结果为“三类坝”的水库,由水库所属市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筹措资金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除险加固工程未验收前,不得投入正常运行。
(三)严格降等与报废管理。对确需降等与报废的水库,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和《水库大坝降等报废标准》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理。
(四)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积极开展水库标准化管理创建,2025年前,大中型水库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2030年前,所有水库实现标准化管理。
五、加大水库安全保护力度
(一)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大中型、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坝顶不得兼作公路。确需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加强储备和演练。水库管理单位要储备必要的彩条布、木桩、备防石等抢险物料,建立就近可用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抢险设备清单,组织抢险队伍并开展演练,熟练掌握抢险工作流程和相关操作技能,一有需要,立刻投入抢险,确保大坝安全。
六、提高水库管理队伍素质
(一)优化人员专业结构。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班子须配备不少于50%的水利专业干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职称。各级水库管理机构应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岗位要求,竞聘上岗。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编制人数的二分之一,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实行公开招聘。水库管理机构新进人员应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资格条件和进人程序。各水库管理单位水利专业人员配备未达规定比例的,公开招聘时要优先聘用水利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招聘总人数的80%。
(三)实行持证上岗。省水利厅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院校或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从业资格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不得上岗。对具有水利专业学历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业人员,经考核认可后,可授予从业资格证。
七、实施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考核激励。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每年从水库防汛责任制落实、大坝定期安全鉴定、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两项”经费落实等方面考核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分档次补助水库维修养护资金。
(二)安全隐患事前问责。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情形视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因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随意变更设计方案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水库主体工程出现隐患和病险的。
——拒不执行《山西省水库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拒不编制与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及调度计划、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或度汛方案;拒不按规定对水库进行年检的。
——对批复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重视不够,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水库大坝主体建筑物除险加固内容出现抛项、甩项,病险问题未得到根治的。
(三)严格责任追究。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强化水库漫坝险情和垮坝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问题导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应急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我省水库工程的运行安全。
八、其他
拦河水闸、蓄水的骨干淤地坝、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和企业自建蓄水池,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参考本意见加强安全管理。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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