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静乐生活”乡村e镇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静乐县“静乐生活”乡村e镇项目工作,加快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强乡村e镇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确保乡村e镇项目建设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 (晋商建〔2022〕58号)《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晋商建函〔2022〕37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村e镇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乡村e镇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通过公平竞争的原则甄选的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或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实施的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e镇项目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省商务厅批准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 静乐县乡村e镇项目培育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主体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施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根据《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 (晋商建〔2022〕58号)《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晋商建函〔2022〕376号)等文件要求与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约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验收或评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提请验收报告及有关票据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六)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静乐县乡村e镇培育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静乐县乡村e镇项目培育领导组办公室(借章)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