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行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相关规定,划定我县行政区域内静静铁路线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为安全保护区,现将保护区范围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静静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铁路为15米。
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3、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4、其他事项参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静静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各乡镇(村)、各部门及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要依法给予支持。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