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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2-10      来源:

静建罚字〔2024〕2号 

吕国英      

住址:静乐县广场南街鹅城路193号 

  你静乐县在广场南街鹅城路193号自建房内擅自使用、储存燃气,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静乐支行,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账号046720010400045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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