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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4059 | |
发文字号:静建罚字〔2024〕2号 | 成文时间:2024-11-26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4-12-10 |
时间:2024-12-10 来源:
静建罚字〔2024〕2号
吕国英
住址:静乐县广场南街鹅城路193号
你静乐县在广场南街鹅城路193号自建房内擅自使用、储存燃气,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静乐支行,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账号046720010400045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