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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4012 | |
发文字号:静建罚字〔2024〕1号 | 成文时间:2024-11-15 |
发文机关: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4-11-29 |
时间:2024-11-29 来源: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静建罚字〔2024〕1号
山西浩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4253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 职务:总经理
你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位于静乐县惠民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擅自用于你公司工作人员个人家庭居住及堆放建材杂物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大写:壹万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静乐县农业银行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账号:0467200104000452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