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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4007 | |
发文字号:静应急公告〔2024〕4号 | 成文时间:2024-10-23 |
发文机关: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4-10-29 |
时间:2024-10-29 来源: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静应急公告〔2024〕4号
2024年9月26日,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对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回风大巷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要隔爆棚,不符合GB43066-2023《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中第4.3条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静)煤安罚〔2024〕20号,对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上述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
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