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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1923 | |
发文字号:忻环静乐罚字〔2023〕5号 | 成文时间:2023-08-15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3-09-01 |
时间:2023-09-01 来源:
静乐县裕达能源清洁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317146331L
法定代表人:郝赵华
地址:静乐县娘子神乡水泉湾村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5日生态环境部第九轮帮扶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筛分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使用。我局2023年7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该公司确认2023年7月5日破碎筛分工序未使用布袋除尘设施的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静乐罚告(听)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如下整改:对你公司2023年7月5日存在未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保证破碎筛分车间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内容,我局对你公司2023年7月5日存在未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可直接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