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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1922 | |
发文字号:忻环静乐罚字〔2023〕4号 | 成文时间:2023-08-15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3-09-01 |
时间:2023-09-01 来源:
霍州煤电集团晋北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672334273M
法定代表人:郑锋刚
地址:静乐县鹅城镇西河沟村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7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执法人员在西贺河巡查时发现霍州煤电集团晋北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围墙外疑是生活污水流出,随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山西华普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至7月9日进行了连续3天的执法采样监测。7月13日我分局收到《静乐县污染源执法委托监测报告书》(报告编号:HPHJ2023SZ0192)。报告显示污染物指数超标。2023年7月14日我分局对污水进行溯源检查时发现该污水为霍州煤电集团晋北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化粪池清理不及时,导致生活污水溢流至雨水收集系统,雨污混流排至西贺河内,最终汇流进入汾河。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静乐罚告(听)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年8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如下整改: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7日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内容,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元整。(48.6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可直接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