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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7-03      来源:

    静建罚字﹝2023﹞3号 

  当事人:静乐县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66448807XB 

  地址:静乐县鹅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跃军      职务:经理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6月29日在原静乐县发电厂,进行热源厂改建项目(2×35t/h)蒸汽锅炉、环保设施改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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