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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2066 | |
发文字号:静环罚字[2021]5号 | 成文时间:2021-05-12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福建德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1-06-03 |
时间:2021-06-03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福建德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11MA2Y6PM298
法定代表人:陈玉善
现场负责人:施修美
施工地址:静乐县赤泥洼乡羊圈坪村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负责实施管理的“太原西北二环项目中足山隧道”工程静乐段配套设置的碎石综合利用场作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位于山西省静乐县赤泥洼乡羊圈坪村南,现场发现:该碎石综合利用场不生产,正在建设中,破碎、筛分和皮带传输走廊未全封闭;厂区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运输道路未硬化,运输车辆经过时有扬尘现象,存在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静环罚告(听)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年5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运输道路未硬化,运输车辆经过时有扬尘现象,存在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万元)壹万叁仟元;
(二)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碎石综合利用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21.3万元)贰拾壹万叁仟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