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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2064 | |
发文字号:静环罚字[2021]3号 | 成文时间:2021-05-08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永晟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1-06-03 |
时间:2021-06-03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静乐县永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OKWH866W
法定代表人:张英
现场负责人:任宽明
地址:静乐县赤泥洼乡宁家舍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区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进出场区及运输道路均未硬化,二次扬尘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静环罚告(听)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年4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
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场区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进出场区及运输道路均未硬化,二次扬尘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7.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 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