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2020年1—9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时间:2020-10-15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静环罚字[2020]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12119790714761X

  法定代表人:陈育新

  地址:静乐县鹅城镇河西区汾水尚苑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建状态且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1月10日

 

静环罚字[2020]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静乐县裕达能源清洁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317146331J

  法定代表人:郝赵华

  地址:静乐县娘子神乡水泉湾村原化肥厂厂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且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精煤露天堆放,场地积尘比较严重;2、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未按规定存放于危废暂存间。以上事实,有《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静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精煤露天堆放,场地积尘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二)对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未按规定存放于危废暂存间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静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4月20日

 

静环罚字[2020]3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静乐县康腾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926MAOKFKRX3F

  法定代表人:周秀宏

  地址:静乐县娘子神乡长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运,正在进行消毒和维修设施。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厂区内到处有粪污痕迹;2、粪便收集池三防设施不到位有渗漏现象;3、未经批准,安装有1.5吨燃煤锅炉一台。以上事实,有《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静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静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4月20日

 

静环罚字[2020]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静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OK82DB7A

  负责人:郭兵兵

  地址:静乐县娘子神乡三家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搅拌站处于停产状态,存在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总投资80万元的5%)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不得投入建设和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5月8日

 

静环罚字[2020]5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2323152P

  法定代表人:申小林

  地址:静乐县杜家村镇前文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临时排矸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审批手续违法投入运行;2、矸石临 时堆场现已倾倒矸石约一万吨左右,只进行简单表面覆土,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处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静环罚告(听)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立即停止临时排矸场的运行,对现已倾倒的煤矸石立即进行规范处置;于2020年8月30日前,依法完成该临时排矸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文件。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与规范建设前矸石场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6月3日

 

静环罚字[2020]6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山西隆鑫顺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OJTPL04X

  法定代表人:张飞翔

  地址:静乐县杜家村镇磨管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煤棚未全封闭,部分原煤、精煤露天堆放;2、临时矸石场未按要求规范处置矸石。以上事实,有《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静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原煤棚未全封闭,部分原煤、精煤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二)对临时矸石场未按要求规范处置矸石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4日前对临时矸石场的矸石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原煤、精煤全部入库存放,2020年7月14日前对煤棚进行全封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静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6月24日

 

静环罚字[2020]7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静乐县丰科惠农养殖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OGR5UU92

  法定代表人:侯会兰

  地址:静乐县杜家村镇磨管峪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正常运行中。现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厂区内到处有粪污痕迹;2、粪便收集池三防设施不到位有渗漏现象;3、部分尿液存储到沟渠。以上事实,有《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静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以下整改:完善养殖场内污水收集系统,做到雨污分流;粪便收集池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加固和修缮;清理外流尿液并建设足够容量尿液收集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静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8月24日

 

静环罚字[2020]8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静乐县隆盛达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5733856142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地址:静乐县杜家村镇舍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存在矸石场矸石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5日前对现已倾倒的煤矸石立即进行规范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20年8月24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