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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0669 | |
发文字号:静建罚字〔2020〕3号 | 成文时间:2020-03-03 |
发文机关: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聚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0-03-05 |
时间:2020-03-05 来源: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静乐县聚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070452213J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静乐县聚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在静乐县河西区静汾北路“静乐县御景华府住宅小区项目”工地,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下,对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建设基本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停工整改通知书;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 2020 年 2 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以人民币20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处以人民币32129.49元行政处罚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罚款合计处以人民币232129.49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壹佰贰拾玖元肆角玖分)。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静乐县鹅城路119号,中国农业银行静乐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静乐县财政局,账号:046720010400008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