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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5687 | |
发文字号:静环罚字[2019]24号 | 成文时间:2019-11-27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19-12-19 |
时间:2019-12-1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静乐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MAOKJYHU53
法定代表人:任记英
地址:静乐县辛村乡辛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且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营;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热废水未经处理经厕所混入生活污水进入沟渠排入附近河道,在河道呈黑色并伴有臭味;3、一台燃煤锅炉正在运行,烟气呈黑色。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静环罚告(听)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你公司脱水蔬菜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伍佰万元百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我局并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生产,清除生产废水外排对流经河渠所造成的污染。
(二)于2019年1月6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