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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5178 | |
发文字号:静环罚字[2019]23号 | 成文时间:2019-11-11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19-11-15 |
时间:2019-11-15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9986968XF
法定代表人:邵金山
地址:静乐县杜家村任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且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内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致使初期雨水及清洁污水外排;2、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口剩余废水有外溢现象。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静环罚告(听)字[2019]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水外排对流经河渠所造成的污染。
(二)于2019年11月16日前完善厂区内雨污收集系统,并对矿井污水处理厂污泥口进行有效处理,防止废水外溢。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