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19-04252 | |
发文字号:静环罚字[2019]19号 | 成文时间:2019-08-20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静乐县材料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他;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8-29 |
时间:2019-08-2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静乐县汾源路桥有限公司静乐县材料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556558341W
法定代表人:宋永青
地址:静乐县双路乡下双路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对你公司的新建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且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工业场地未硬化;2、车辆冲洗平台未建设;3、场区物料部分露天堆放,未苫盖。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静环罚告(听)字[2019]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9月15日前完成如下整改:
1、工业场地进行硬化;
2、建设车辆冲洗平台;
3、在封闭式料棚建成前,对场区物料全部苫盖,不得露天堆放。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