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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4179 | |
发文字号:静环罚字[2019]11号 | 成文时间:2019-07-31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静乐县永煜浩选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他;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8-27 |
时间:2019-08-27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静乐县永煜浩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6396254698M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
地址:静乐县双路乡上双路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且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内煤泥比较湿,部分未苫盖;2、倾倒至长沟渠的尾煤泥已全部用黄土进行了覆盖。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厂区内煤泥全部进行有效苫盖。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静乐县支行
户 名:静乐县财政局
账 号:67200104000088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