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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8-30      来源:静乐县住建局

  当事人:山西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地址:静乐县鹅城镇西崖底村路西215省道(宁白线)(原)盛隆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丽平

  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6月,在静乐县鹅城镇西崖底村路西215省道(宁白线)(原)盛隆焦化有限公司,进行静乐县扶贫移民住宅及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建筑面积28104.79平方米),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未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合处3017308.83元(大写:叁佰零壹万柒仟叁佰零捌元捌角叁分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罚款交清后,补办相关手续。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静乐县支行,地址:静乐县鹅城路119号,收款单位:静乐县财政局,账号:04672001040000882。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或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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