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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8-09658 | |
发文字号:静建罚字[2018]第02号 | 成文时间:2018-08-17 |
发文机关:住建局 | 主题词: |
标题: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18-08-30 |
时间:2018-08-30 来源:住建局
当事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住 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6月,在静乐县鹅城镇西崖底村路西215省道(宁白线)(原)盛隆焦化有限公司,进行静乐县扶贫移民住宅及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施工建设(建设面积28104.79平方米),因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罚款合处人民币41495.09元(大写:肆万壹仟肆佰玖拾伍元零角玖分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交清后,补办相关手续。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静乐县支行,地址:静乐县鹅城路119号,收款单位:静乐县财政局,账号:04672001040000882。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静乐县人民政府或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