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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13:56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静乐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静乐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县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督察规定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督察规定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协助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统计人员,管理市局设在我县的调查监测中心,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财政提供给各乡镇统计办公室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静乐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机关党支部)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协调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工作。组织协调统计新闻发布工作和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各乡镇统计人员的有关工作;负责统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审核申报和资格考试工作。统一管理全县国家、省、市和县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国家统计事业费及统计系统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组织实施统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监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县统计系统中央级统计经费和纳入县财政预算经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组的主体责任;拟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机关党组与县委的党务联系;承办机关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编制1名。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股
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
分析研究,并提出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
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县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分析研究报告;负责编辑出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负责全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承办省市对县目标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提供。编制1名。
三、业务股(农业、工业、能源、人口社会、贸易外经、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执法监督)
贯彻国家、省、市统计局农林牧渔业全面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农林牧渔业全面统计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全县农村领域的专项监测;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和提供农林牧渔业全面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对农村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控制、检査和评估;组织指导本县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乡镇统计机构管理;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组织实施工业、运输、邮电企业、能源物资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县及各乡镇、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进行全县能源平衡统计与核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社会、人口、科技、劳动工资、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人口、科技、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社会科技统计的基础工作。归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指导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指导监督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强化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编制2名。
第五条 静乐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 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第六条 静乐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光明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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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吕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