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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13:54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静乐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预算执行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对县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査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县政府审计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县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査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授权审计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情况;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査。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査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九)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城的应用。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工作统筹,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财务、行政、基建、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编制1名。
(二)法制审理股。承担起草、修改、审核和报批全县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中的应用工作;负责审计科研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内审计工作。 编制1名。
(三)财政金融及行政事业审计股(综合审计股)。拟定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县级金库办理县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审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人大、政协、公检法司、社会群团、教育、卫生、社科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审计地方性金融机构及其所辖业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编制1名。
第五条 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含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第六条 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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