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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13:30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静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县人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职工技能鉴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政策和标准,推进实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落实企事业人员调配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八)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承担全县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不含外国专家),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大力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压缩涉民涉企审批和服务时限,提高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自主评审范围,下放职称评审权。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下放岗位聘用认定权限。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静乐县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文秘、接待、车辆、保密、工作通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落实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三基建设”,制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宣传教育,统筹协调人社扶贫和驻村帮扶工作。
负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档案法》,认真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工人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工作。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负责档案材料的鉴别、归档;负责材料及档案的制作加工;负责档案的利用;负责档案的核对;负责档案的转递;负责电子档案的录入;负责档案室的标准化建设。落实档案“六防”(防火、防潮、防盗、防光、防蛀、防高温)措施,做好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编制1名。
(二)人事综合管理股(事业单位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工资福利股)
拟定有关人事政策,报批人事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录用新工作人员及转正定级工作,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代县政府草拟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局局长的任免文件。负责政府系统事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调配、考核和请销假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建立和完善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落实人才建设规划和政策,编制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和“三支一扶”计划;负责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落实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政策,负责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代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开发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
统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称工作。宏观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报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负责上报各系列高、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及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和聘后管理。协办省市各类职称考试。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审批,包括正常调资、职务变动后工资的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满年限后的工资调整、调入人员的工资套改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的工资调整,受处分人员的工资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后的工资变动,奖励工资的报批进档。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审批,离退休干部的调资、遗属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及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工作,落实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编制1名。
(三)劳动社会保障综合股(就业创业股、失业保险股、仲裁监察股、工伤保险股、社保基金监督股)
拟定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全县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努力提高城镇居民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水平,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同步增长,确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预期目标。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县属以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实施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其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全县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工作; 负责对劳务派遣机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县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负责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受理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等工伤协议管理机构的报备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标准的落实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控诉举报;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编制1名。
第五条 静乐县人社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第六条 静乐县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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