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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4-29 13:42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静乐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静乐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县直国有林场及辖区内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的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县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好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九)推动生态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全县林业系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十三)有关职责

  1、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将县林业局森林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整合到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防治、预警和技术支撑工作。

  2、与县农业农村工作局职责分工:将县农业委员会的草原(地)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县林业局。

  3、与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职责分工: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等职责整合到县林业局;将县林业局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整合到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静乐县林业局下设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具体职能为:

  (一)承担会议组织、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等工作;承担机关账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党组日常事务工作;

  (二)造林绿化和荒漠化防治方面职能: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省、市林业和草原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资金预决算,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协调林业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涉外、融资项目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起草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方面职能:承担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县干果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组织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涉外、融资项目实施。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方面职能: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职能:监督管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承办林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森林与草原火灾预防方面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编制3名。

  第五条 静乐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第六条 静乐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参照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24号)的规定列入地方公安序列,称静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林业、公安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行政、党组织关系隶属林业局,在任免、调动领导班子成员时,应事先征得市森林公安机关和县公安机关的同意。编制9名,所长1名,副所长1名,指导员1名。

  第七条 静乐县林业局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西林路6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350-7822009

  负责人姓名:赵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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