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设置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部门简介
时间:2019-04-29 13:23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静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县商务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商务工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商务工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营经济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市场运行、商品供求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开展重要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组织推进工业、商务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
(四)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的核准、备案。负责全县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培育发展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县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承担药品储备管理职责,办理山西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
(七)综合分析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参与拟订全社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九)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
(十一)负责全县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负责大数据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对全县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十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十一)负责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及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二十三)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和市场调控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五)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二十六)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以及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协助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二十八)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工作。
(二十九)拟定外商投资政策;负责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负责申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全县“三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
(三十一)负责全县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三十二)贯彻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授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三十三)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全县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理及报批工作,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等工作;承担口岸检查检验、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推动全县电子口岸建设。
(三十四)制定全县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承担全县开发区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初审与申报工作;指导和促进全县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产业转型、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承办全县开发区、园区考核、综合评价、人才培训、统计等工作。
(三十五)指导并管理全县招商引资、促进外来投资工作。
(三十六)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十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八)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十九)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十)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四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査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四十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十三)承担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四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五)职能转变。加强和改善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供改和综改相结合,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形成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要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实施制造强省、网络强省战略,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转型发展。
转变商务管理职能,强化商务发展规划、运行监测和信息发布职能,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开放型经济和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商务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实施国有资本监管,以提高国资监管效能、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明晰权责边界。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发挥大数据监管作用,强化风险管控、资本运营和审计监督,促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优化创新和转型升级。围绕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实现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四十六)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紧急状态下有关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组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综合协调机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会务、督查、接待、机要、值班、保密、大事记、信息、档案、议案、提案、安全、纪要、印鉴、后勤、人事劳资、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的信息化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房产、基本建设和物资设备等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编制1名。
(二)工业信息股(行政审批管理股)
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问题的调研、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工业运行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的综合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服务企业体系建设,形成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承担工业领域的产业安全及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废旧物资再利用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参与拟订全社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促进规划,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经济运行中的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综合协调。监测分析全县公路、铁路、民航及邮政、电信生产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全县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工作。拟订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统筹负责工业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产能置换相关工作。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实施汽车行业产业规范管理事项,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承担军民融合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招投标及咨询有关工作。组织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全县新材料,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原材料,化学和焦化工业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装备工业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承担电子信息产业促进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信息化工作,研究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有关工作。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推动网络资源共享和宽带发展。负责信息化领域的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编制1名。
(三)商贸股
拟定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规章和政策措施;推进各类商品市场建设,负责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进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无店铺销售规范发展,承担直销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药品流通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期货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社区商业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实时预测预警、信息引导和市场调控工作;贯彻执行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全县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流通行业管理与促进发展工作;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促进餐饮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相关政策,拟定发展战略;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牵头拟定我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拟定全县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县会展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管理国内会展与涉外经贸展览活动。制定全县开发区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指导并管理全县招商引资、促进外来投资工作。拟定全县口岸发展规划,推动全县电子口岸建设。编制1名。
(四)国有企业管理股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工作,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联系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招商引资等工作。研究制定支持、指导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政策。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专业化重组。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培育新动能,加快转型发展。协调所监管企业生产要素,推进所监管企业之间的协同协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瘦身健体,处置“僵尸企业”,压缩管理层级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
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建立健全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体系,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全县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民营企业发展。编制1名。
第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第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光明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350-7825160
负责人姓名:李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