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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3383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1-07-27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1-08-12 |
时间:2021-08-12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委托单位: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董克
受委托单位: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法定代表人:宋凯华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承担申辩答复、组织听证、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一般案件的行政处罚权;重大案件需按规定提交市局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核后受委托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由属地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7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涉及向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协调的,及时出面协调解决。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正本两份,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各留存一份。副本三份,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本委托书于2021年7月27日起生效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