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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0-05-17 12:31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改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大计,也是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我省长期以来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和重化工基地,大气、水体以及土壤等污染严重,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既是改善环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山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贯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深化生态环境督察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我省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后,2016年12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通过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省政府第270号令颁布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近年生态环境保护更新更有力的各项措施法治化、规范化,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提供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共十八条,主要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着重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入手,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细化,使其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确立了“三线一单”制度

  编制“三线一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区域和规划环评落地、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将“三线一单”编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有助于扭转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中从属、被动局面,改变环保部门在自然生态管理方面基础较为薄弱的状况。《实施办法》增加关于“三线一单”的规定,明确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空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划定环境保护的边界和底线,完善生态环境的治理体系和监管体系。

  (二)对大气、水、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细化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实施产能与项目限批或者禁批,加强清洁能源推广,实施煤质管控,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强化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细化煤炭企业固废处置方案,加强对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强化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规范。

  (三)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手段和措施

  一是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二是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测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四是建立打击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相关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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