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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时间:2020-12-02 13:11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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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图解】静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忻自然资办发〔2019〕76号)等文件精神,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县自然资源局提请县政府印发了《静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意见(试行)》(静政办发〔2020〕89号)(以下简称《文件》)。

  二、工作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以“总登记”方式依法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通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对深化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筑牢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我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

  四、具体内容

  1、明确登记范围为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登记内容是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3、将登记方法细化为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两个部分。其中权籍调查是通过核查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开展房地测量,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登记发证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依法依规办法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其他事项

  1、明确了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工作开展。如有异议,必须在农房确权登记公示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农房确权登记公示结果为准。

  2、明确了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需提前准备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规划审批手续等相关材料。

  3、明确了登记是政府主导的总登记,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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