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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4-29 13:34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及管理办法,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

  (三)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拟定全县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全县城乡建设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城乡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县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县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县城乡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建设年鉴编纂,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镇建设和管理职责。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进全县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

  (八)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负责全县人防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及机构资格监管;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负责全县建设工程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九)承担全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十)承担全县建筑节能与科技职责。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并对全县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承担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二)负责县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事项。

  (十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负责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及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减排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运营、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承接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十四)负责拟定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局办公室(党组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文书档案、后勤保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本部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全局人事劳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局大型会议及活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本局外事工作;(2)贯彻落实全县住房与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案件审核、立案、下达法律文书、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编制1名。

  (二)综合股

  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职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职责。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编制1名。

  (三)建设股

  承担全县城市建设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职责。参与拟定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道路桥梁及综合交通设施、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建设年鉴的编纂;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编制1名。

  (四)建筑市场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企业、建筑制品管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筑工程材料实验室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以及组织专业人员考核和培训;参与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建筑工业制品生产的管理;负责出入施工队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筑业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作;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编制1名。

  (五)人防股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承担全县建筑节能与科技职责。

  编制1名。

  第五条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第六条 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静乐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光明路和朝阳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350-7822361

  负责人姓名:巩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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